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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告知书

 时间:2024-09-06 20:07       大    中    小     

  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于9月15日进行。为切实保障考试组织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考前准备

  (一)考生请于9月9日—9月15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打印《准考证》,认真确认个人信息,牢记考试时间和地点。

  (二)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禁止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

  (三)考生在考试前请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及出行方式。考试当天请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考点,留足安检时间。

  (四)考生在考试前请认真阅读《笔试考生须知》(见附件),提前备齐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背包等物品,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拍摄、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点,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考场不设物品存放处,请提前妥善安置个人物品,以免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

  二、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一)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我市所有考点全部启用智能安检门进行安全检查,请考生入场时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如:钥匙、磁卡、耳机、充电器、打火机、手链、手镯、金属的眼镜盒及水杯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因身体特殊情况影响安检的,请提前致电我中心。

  (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应在考点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三)严格遵守考试流程。考试过程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视频和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请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认真核对座位上的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所持证件相符,试卷及答题卡与本人报考科目是否相符,按规定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答题卡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主观答题区必须使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及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禁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考生不得将试题、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等涉考材料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违纪违规严肃追责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有作弊情形的考生,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试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入罪。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特别提醒:请不要拍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发布至微信、抖音、微博等自媒体,防止因有人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考生本人造成负面影响。考试期间,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务必提高警惕,不相信、不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感谢广大考生的支持和理解,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咨询电话:0350—2020429

  附件:笔试考生须知

  忻州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4年9月6日